商务部、海关总署: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施行出口控制

来源:ob网站    发布时间:2025-12-30 02:06:15

  今日(10月9日)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发布了重要的公告,发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施行出口控制的决议,内容如下:

  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控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控制法令》有关法律法规,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、实行防扩散等世界责任,经国务院同意,决议对下列物项施行出口控制:

  (二)2B902.b.日处理浸出液量不小于5000m3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接连除杂沉积设备。

  2.窑筒体内砌筑面料资料,包含石墨砖、高铝砖、莫来石砖等耐浓硫酸、氢氟酸腐蚀及耐温资料;

  (四)2B902.d.用于稀土别离提纯的混合室体积0.5~14.2m3的萃取槽。

  (八)2B902.h.具有以下一切特性的稀土用电阻炉(参阅税则号列:85141990):

  (十)2B902.j.具有以下一切特性的稀土电解槽(参阅税则号列:85433000):

  3.线B902.l.具有以下一切特性的线.线B902.m.具有以下一切特性的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(参阅税则号列:85142000):

  (十四)2B902.n.具有以下一切特性的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(参阅税则号列:85141990):

  (十五)2B902.o.稀土永磁线.周期式真空感应铸片炉(参阅税则号列:85142000);

  (二十)2B902.t.磁感应强度不小于1.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。

  (二十二)2B902.v.非2B104项所控制的稀土永磁用冷等静压压力机(参阅税则号列:84798310)。

  (二十三)2B902.w.冷却时刻小于等于20min,加热温度500~1200℃,1000℃时温度均匀性在±3℃以内的以下任一稀土永磁线.单体卧式烧结炉;

  (二十六)2B902.z.用于稀土二次资源收回使用的尺度规模不小于Φ19×21m的立窑。

  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控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控制法令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请求答应。

  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产品的真实性担任,加强出口物项辨认,归于控制物项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归于两用物项”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控制编码;不归于控制物项但参数、目标、功能等挨近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不归于控制物项”并填写详细参数、目标。对上述填写信息完好、精确、真实性存疑的,海关将依法质疑,质疑期间出口货品不予放行。

  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施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控制清单》同步予以更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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